某某与某某,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市人,***化,无业,现住延安市新区。
原审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9179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环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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