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4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东海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海安信拓建筑劳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海安信拓建筑劳务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安市长江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能,男,汉族,住东台市。
再审申请人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拓公司)因诉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行终6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信拓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信拓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齐鸣
审判员季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