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102民初133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7029075H,住所江苏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168号,联系地址海安市城东镇东海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韩世冬,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正鑫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正鑫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0547.5元。其中:1.住院伙食补助费:12天×50元/天=600元;2.住院护理费:12天×230元/天=276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6525元=39150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6525元=58725元;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8岁-56岁)×0.2×6931.25元/月=5个月×6931.25元/月=34656.25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8岁-56岁)×0.2×6931.25元/月=5个月×6931.25元/月=34656.25元。
事实与理由:***是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安排至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鼓楼区南侧保利天悦地块二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原告每天工作9.5小时,劳务报酬为每天300元,每月预支生活费,剩余部分工资待工程结束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0月28日上午6点左右,原告在鼓楼区南侧保利天悦地块二工地B3#楼北采光井浇筑混凝土施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滑落而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警福建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外伤:右侧第2-5前肋骨骨折;左侧第3-5前肋骨骨折;双肺坠积性××。原告在武警福建省医院住院治疗12天,医疗费(具体金额不详),已由被告全部支付。
2019年1月3日原告经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伤险(决)字【2018】255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9年5月30日由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榕劳鉴伤字2019年1267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2019年6月27日由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榕劳鉴伤字2019年1267号(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
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告递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闽劳人仲案字【2019】第446号裁决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8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68871.88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户名:***,账号:62×××53,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浦县绥安营业所)。
三、若被告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再向任何机关主张权利。
本案诉讼费1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