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通维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7535号之一
原告:南通维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黄海大道(东)36号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QH6U0E。
法定代表人:王维根。
被告: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东海大道22号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702907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第三人: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尚集镇宋庄村委会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396985466U。
法定代表人:贾飞。
第三人:太康恒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6A9ML0P。
法定代表人:申孝忠。
第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原告南通维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海安信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太康恒盈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维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维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维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吉振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崔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