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辖221号
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11-2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总经理。
被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851号。
法定代表人:Alfred.Ng,董事长。
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向南京XX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人民币4,585,369.4元等损失。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律师团队成员之一陈某系该院离职审判员。为公正处理本案,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原告的律师团队成员之一陈某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离职审判员,故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解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