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财保6号
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6742378C。
法定代表人:汪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颍、孙超,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8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85万元。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2年5月9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时利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