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9658号
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11-2号。
法定代表人:汪浩,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为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7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飞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