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35573号
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3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6742378C。
法定代表人:汪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松,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享家家居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享家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重庆万麒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871824.82元、利息52890.71元(以871824.8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及逾期利息(以871824.8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利息暂定金额14917.89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万麒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麒公司)签订《连带担保借款合同》,主要约定:万麒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404424.56元用于向原告支付货款,借款期限3个月,第一个月免息,第二个月利息为5%/年,第三个月利息为8%/年,超出三个月的按12%/年支付,逾期还款的按照日利率0.055%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为万麒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万麒公司以及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嗣后,经三方协商,万麒公司以退货方式冲抵借款本息1532599.74元,同时三方就剩余871824.82元借款本息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并签订《还款计划书》,但万麒公司及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0日,原告(甲方)、万麒公司(乙方)与被告(丙方)签订《连带担保借款合同》,主要约定:万麒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404424.56元用于向原告支付货款,借款期限3个月,第一个月免息,第二个月利息为5%/年,第三个月利息为8%/年,超出三个月的按12%/年支付,逾期还款的按照日利率0.055%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为万麒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2020年12月29日,三方签订《还款计划书》,主要约定:乙方在2018年9月30日向甲方借款,用作业务经营中向甲方采购产品的货款支付,丙方作为担保为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签订了《连带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出借资金2404424.56元给乙方,到期后乙方未能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本金,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共向甲方完成三笔退货,退货总额合计1532599.74元(该退款金额用于冲抵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的对应款项),三方一致确认,乙方和丙方需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871824.82元。还款计划如下:2021年6月30日还款10万元、2021年7月31日还款10万元、2021年8月31日还款10万元、2021年9月30日还款10万元、2021年10月31日还款10万元、2021年11月30日还款371824.82元。借款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三方已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约定执行,本协议与《连带担保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另:2021年8月6日,原告向万麒公司发出《催款函》,主要载明:鉴于贵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连带担保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还款,给我公司造成损失,请贵公司务必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公司偿还已到期的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若贵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还款,我司将依据合同约定,宣告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贵公司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庭审中,原告陈述,本案借款是案外人重庆万麒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购买锅炉设备拖欠的货款,2018年9月30日经原告及案外人和被告协商一致将拖欠货款转为借款。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偿还了20万元,原告用于冲抵本金,现尚欠借款本金671824.82元。
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连带担保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发放贷款后,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保证人,自愿对债务人所欠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担保,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偿还了20万元,原告用于冲抵本金,现尚欠借款本金671824.82元,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1824.82元以及利息52309.49元(以871824.8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71824.8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671824.8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关于律师费5万元,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超过重庆市律师费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计算,10万至100万部分4%~5%),结合本案,本院酌情支持3万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71824.82元及利息52309.49元(以871824.8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71824.8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671824.8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
三、驳回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48.2元(已减半),保全费4470元,合计1131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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