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财保46号
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11-2号。
法定代表人:汪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函等材料并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花锡蒙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