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财保17号
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674237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168号9幢1楼(阳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MA1WGB6Q6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观邸20#楼1103室房屋【建筑面积86.27平方米、不动权证号:皖(2019)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5号】。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2022年6月24日,本院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转交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观邸20#楼1103室房屋【建筑面积86.27平方米,不动权证号:皖(2019)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5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宣 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澍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