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淮安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1411764X3。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
关于***与淮安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8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20)苏0812民初8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苏0812民初8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海清
审 判 员 薛 兆
审 判 员 刘卫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勉
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