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67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
被申请人:淮安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繁荣二组承德北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1411764X3。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淮安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申请人提供其与案外人陈丽名下淮安市淮阴区爱琴海2幢401室房屋作为担保。2020年11月19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陈丽名下淮安市淮阴区爱琴海2幢401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韩靖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