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虎军、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3-26******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河新民初字第008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之子),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生。******
被告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集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东海。******
原告***与被告***、**传、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国公司”)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定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东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27日,我在淮安万达广场酒店工地做工,工资是100元/天。同年4月6日下午,我在做工时跌倒导致腰部受伤,经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T12棘突骨折等。我将被告***、**传、定国公司等诉至法院,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河民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009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我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的营养费17160元,被告定国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传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回上诉。现我二次治疗已终结,但原、被告双方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费用协商未果,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误工费1600元(22周,154天,扣除0091号案件中的138天,为16天,按照100元/天计算)、残疾赔偿金65076元(32538元/年乘以20年乘以10%)、护理费3200元(16周,112天,扣除0091号案件中的48天,为64天,按照50元/天计算)、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972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0091号案件中住院48天未主*伙食补助费,内固定取出术住院10天,共58天,按照每天20元计算)、营养费720元(12周,84天,扣除0091号案件中的48天,为36天,按20元/天计算)、鉴定费1560元,合计89038.16元。2、被告**传、定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的二次手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无异议。误工费应按照20周,扣除138天,每天8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计算,且原告***超过60周岁。护理费应按照14周,扣除48天,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应按照10周70天,每天10元计算。原告***主*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太高。另外,原告***本身存在过错,法院应酌情减少被告赔偿比例。******
被告**传答辩意见同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定国公司辩称,1、我公司对于0091号民事判决书将案由定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有异议。我公司和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非雇佣关系;被告**传代表我公司工作,我公司和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被告***和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我公司考虑到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数额较小,就未上诉。2、原告***主*的各项赔偿,我公司答辩意见同被告***答辩意见。3、被告***没有资质,所以我公司承担的是选任过错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原告***在淮安万达广场酒店写字楼工地上拉一车大灰砖下坡时(人在前,车在后面),滑到,车子倾斜撞到原告***腰上,车上的大灰砖也滑下砸在原告***身上。******
2012年4月8日,原告***到淮安市淮阴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T12棘突骨折、胸腰椎退变。2012年4月15日出院。2012年4月14日,原告***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于2012年5月25日出院。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已由被告定国公司支付。两次住院48天。******
出院后,原告***将被告***、**传、定国公司以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诉至本院,要求四被告赔偿误工费(住院48天和医嘱休息90天)13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663.22元、住院期间营养费1324.22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009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期间的营养费计17169元;被告定国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传不服009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告**传撤回其上诉,(2013)淮中民终字第0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传撤回上诉。******
2013年12月9日至12月19日,原告***又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花费医疗费9722.16元。******
2014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未足额赔付费用,并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6月18日,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外伤致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压缩>1/2,其损伤构成十级残疾。2、误工期限20-22周,营养期限10-12周,护理期限14-16周。”鉴定费为156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判决书、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责任分配。******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在其拉砖下坡时滑到,自身存在一定过失,故可适当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按8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定国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被告**传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被告定国公司、**传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的损失:******
1、医疗费9722.16元。原告***提供住院证、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清单证明其住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术,共花费9722.16元。被告***、**传、定国公司对该费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被告***、**传、定国公司对该费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营养费。鉴定意见营养期限为10-12周,本院酌定11周,77天,扣除0091号案件中的48天,为29天,本院酌定按20元/天计算,为580元。******
4、护理费。鉴定意见护理期限为14-16周,本院酌定15周,105天,扣除0091号案件中的48天,为57天。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按照50元/天计算,故本院确认护理费为2850元。******
5、误工费。鉴定意见误工期限为20-22周,本院酌定21周,147天,扣除0091号案件中的138天,为9天。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意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误工费,故本院确认误工费为802元。******
6、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原告***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并提供淮安市淮阴区政府淮政发(2006)128号批复。本院认为该文件已将淮阴区王营镇果林村民委员会改为果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即原告***已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且原告***系在市区做工时受伤,故本院认为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较为合理。经计算残疾赔偿金为55314.6元。******
7、鉴定费。原告***提供鉴定费发票,被告***、**传、定国公司无异议,故本院对于鉴定费1560元予以确认。******
8、精神抚慰金。原告***受伤经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T12棘突骨折、胸腰椎退变,先后做了两次手术,且经司法鉴定为”伤致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压缩>1/2,其损伤构成十级残疾”,结合本案案情及过错情况,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
9、交通费。原告***主*交通费1000元,本院依据实际情况酌定为500元。******
综上,原告***损失合计75988.76元,被告***应赔偿64590.45元,被告定国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64590.45元,被告定国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付,被告***于赔偿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