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

**与高邮市易博光电照明器材厂、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2772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易博光电照明器材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区(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唐传红。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大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任骏。
原告**与被告高邮市易博光电照明器材厂、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邮市易博光电照明器材厂、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