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淮阴区苏沪钢管租赁站与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266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1月12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事人





原告:淮阴区苏沪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淮阴区棉花庄镇城北工业园区。

经营者:杨建华,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福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权,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





原告淮阴区苏沪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淮阴区苏沪钢管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淮阴区苏沪钢管租赁站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3元,由原告淮阴区苏沪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