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9855号之四
原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青,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9114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朱耀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存冬,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芹,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福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存冬,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芹,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4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与被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三被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三被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任小霞
人民陪审员  祁平芳
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