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福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1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花,江苏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洁,上海正策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星鑫家园4-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锋,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兵搭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以与龙城劳务公司、张兵搭建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1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0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龙城劳务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秋云
审判员  刘岳庆
审判员  骆云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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