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品翔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734号
申请人: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福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品翔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世新路118号财富国际东单元18楼。
法定代表人:王武友。
被申请人:江苏盐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311室(CND)。
法定代表人:徐文荣。
申请人淮安市龙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品翔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翔公司)、江苏盐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品翔公司、盐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37722.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城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品翔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江苏盐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37722.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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