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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新益来纺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2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6709697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新益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79831203-7。
法定代表人陆缨,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常州新益来纺织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已经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交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建
审判员***
审判员戴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