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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常民初字第63号
原告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4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742.5元,由原告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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