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斌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斌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卢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8月21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斌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常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商榷解决方案为由,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延期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常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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