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斌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斌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8月21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斌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常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斌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常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