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尚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博尚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2民初6831号
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四九。
被告:江苏博尚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乐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尚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00元,由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