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建强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6363号之一
原告:天津开发区建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顺达街**泰达时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342539。
法定代表人:陈桂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娟,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翠英,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陈良镇振兴路**用代码91320923769125646B。
法定代表人:王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乃江,男。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魁,男。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和畅路**鲲玺园20-701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肖创东。
被告:王友兵,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祥,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天津开发区建强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友兵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开发区建强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建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树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薛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