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

***等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689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陈良镇振兴路28号(N)。
法定代表人:王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军,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文硕
书 记 员  杨京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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