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118号
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顶盛华府。
法定代表人:王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805-295-3-1号。
法定代表人:范秀仁,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4744.0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苗茂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