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

***与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7118号
原告:***,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陈良镇振兴路28号(N) 。
法定代表人:王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顶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江苏顶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月-2月工资差额7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工伤医疗费982.6元;3.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9 460元。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已将第二项诉求中的工伤医疗费给付原告,故原告放弃第二项诉求。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1日14时许,***在平谷区××镇附近的××项目部,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干活时受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经平谷区劳动局受理,劳动局鉴定为九级伤残,核实待遇后,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不予支付我61 202.6元,故***提起本次诉讼。
江苏顶盛公司辩称,1.原告工资每天180元,工资差额760元具体谁答应的我不清楚,需要原告拿出证据;2.工伤医疗费982.6元同意给付;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9 460元不同意给付,每天的工资都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且一次性劳动补助劳动局已经给付原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系江苏顶盛公司员工,从事信号工工作。2021年3月1日,***在江苏顶盛公司的平谷区××镇附近××项目部工作时受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3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提起劳动仲裁。2021年10月14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平劳人仲不字【2021】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本院。
另查,***称工资差额为被告承诺给付其丈夫的,现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本院认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其配偶的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工伤发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 46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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