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111号
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阜宁县陈良镇振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红,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84。
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顶盛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东路支行银行(账户为×××)内的银行存款1371818.71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顶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东路支行(银行账户为×××)内的银行存款1371818.71元。
保全费五千元,由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吕彤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