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6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陈良镇振兴路28号(N)。
法定代表人:王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大兴宏光新型保温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梨园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付佩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雷,北京元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浩,北京元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宏光新型保温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相关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胥 霞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