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百兴聚仁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3183号
申请人:天津百兴聚仁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4-30(集中办公区)。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园林路*号楼由南向北6、7间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百兴聚仁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8)津0114民初3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百兴聚仁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