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埅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埅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普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1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埅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5626896A,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陆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安普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3389681071,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仇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苏埅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埅基公司)与海安普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4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被告普豪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埅基公司工程款780000元。如果被告不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有权以本金780000元及利息(以原告提供的利息清单为依据)损失之和减去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给付的部分申请执行。二、原告埅基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应由施工方提供的施工资料提供给被告普豪公司。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被告普豪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9年4月8日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4858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履行,且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第一期款项21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621执1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祖华
审判员  韩良新
审判员  孙国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