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
法定代表人:肖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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