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泰兴市宣木劳务中心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民初1942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宣木劳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YU5XG8P,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银杏路10号。
投资人:***。
被告:***,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90147736,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3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宣木劳务中心、***、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1430元,合计143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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