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龙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062号之一
原告: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3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肖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雨平,江苏申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殿月,江苏申立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泰州市龙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嘉泰五金城9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凌萍。
原告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龙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凌鸿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秋璇
书 记 员 徐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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