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税区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056号之二
原告: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90147736。
法定代表人:肖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斌、刘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税区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金碧大厦257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678339497U。
法定代表人:鲁彬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伯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区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免交。
审判员  戴红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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