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560号
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36208795T。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港区造纸园区环港东路东侧、四级航道北侧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2940504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36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901477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工程款990200元及利息135713.02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17日至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90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3日,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环氧自流平地坪施工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将其环氧自流平地坪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单价为:62.055元/平方米,工程造价为:119.0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如约履行施工义务,后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施工工程验收完毕。但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990200元至今未付。
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双方的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桓台县人民法院”,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故,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纠纷管辖法院违反上述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