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06民初1927号
原告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一公司)与被告江苏国资源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源公司)、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知公司)、***、高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审查查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苏0111破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薛晶鑫对行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担任行知公司管理人。
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丽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