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30民初33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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