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3民初1972号
原告:上海尧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禹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尧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尧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攀
审判员*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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