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敖德社与石兴意、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979号
原告敖德社,XXX。
委托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被告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乡红庙村第二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东段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敖德社诉被告***、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义公司)、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被告仁义公司均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于2011年3月在宝鸡市眉县雅和新秀1#楼工地从事混凝土工作。2012年8月1日,原告在该工地从高处摔下受伤。现原告以被告仁义公司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乡红庙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至我院。而被告***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宝鸡市眉县首善镇三寨村七组,且原告提供劳务受害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均在宝鸡市眉县,本案应由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交其所居住的眉县首善镇三寨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被告仁义公司认为虽然其公司住所地登记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乡红庙村第二村民小组,但是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从2003年搬至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且被告秦龙公司的住所地也为宝鸡市。此外,原告与其公司之前的劳动仲裁纠纷也在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处理,并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本案应由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交其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租用合同书》、2011年至2014年的租赁费票据及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经本院前往被告仁义公司的登记注册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乡红庙村第二村民小组查找该公司,该村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员称仁义公司曾在其村办公并在该办公室进行登记,但于2007年已经搬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致原告受伤的侵权行为地在宝鸡市眉县,且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宝鸡市眉县首善镇三寨村,被告仁义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已迁至宝鸡市,被告秦龙公司住所地也在宝鸡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被告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叱红梅
代理审判员秦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