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尹有明、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陇执字第000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3月18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1月8日。
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诉***、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有明给付***人民币91263元,由负担诉讼费2082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互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款,下欠47918.00元及诉讼费2082.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履行部分执行款。本院查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为尽快执行案件,本院对其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下欠的执行款,为了彻底执行案件,对其存款又进行了划拨,本案应执行的案件款47918.00元及诉讼费2082.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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