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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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993号
原告:陕西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东门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JG4G1H
法定代表人:梁陆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23
法定代表人:祁宝平。
原告陕西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608元,减半收取1804元,由原告陕西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卫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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