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锁利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04执927号
***、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锁利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锁利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锁利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7005.1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款99781.14元,本院依法向***支付98405.1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376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04执9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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