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诉字第00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莘园路89号莘园大厦六楼。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上海龙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