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东台哈马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4901号之四
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哈马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弘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50元,由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彦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
法官 助理  周晶晶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