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1568号
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7252N(1/1)。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X29005585X。
负责人:孙盛武,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19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毕智强
审 判 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毛建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打印:高彩娥校对:高彩娥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