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吉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1568号

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7252N(1/1)。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X29005585X。

负责人:孙盛武,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19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毕智强

审 判 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毛建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打印:高彩娥校对:高彩娥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