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吉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1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孙盛武,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柏。
上诉人江苏***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 鹏
                  审判员 孙    敏
审 判 员岳 新 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靖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