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7252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1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2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19年2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M×××××的车辆一辆,本院委托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
3.2019年2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2019年4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9年4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7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需要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04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剑
审 判 员 高 峰
代理审判员 刘 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