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扣林,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7252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运粮村人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依法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爱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