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皮金田与***、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1执4497号
申请执行人:皮金田,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皮金田与被执行人***、江苏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1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杰达公司应支付皮金田货款149080元及相依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95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皮金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杰达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扣划了杰达公司的银行存款5437.85元并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杰达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查找,未能查找到***的下落。执行中,本院已依职权向***及杰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皮金田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杰达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执行到位5437.85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皮金田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杰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1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田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